四川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
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且符合档案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中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业绩贡献、创新能力,实行考评结合、综合评价。
第四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五条 档案专业分4个子专业:文书(管理类)档案、科技档案、专门(专业)档案、特殊载体档案。
(一)文书(管理类)档案。涉及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生产技术管理类档案等。
(二)科技档案。涉及产品类、业务类、科学技术研究类、基本建设类、设备仪器类档案等。
(三)专门(专业)档案。涉及会计、干部人事档案等。
(四)特殊载体档案。涉及声像、实物、电子档案等。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